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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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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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5:24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网友咨询:
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承担吗?
律师解答:
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经营获利之工具和手段,总公司获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判执行的目的是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从审判事务的视角来看,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能简单地认定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热、补充责任或独立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实体上的“共同清偿责任”和程序上的“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