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树木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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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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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 14:12
1.涉及的被征收土地,若在拟订征地协议签署之前已经种植了青苗以及设有地上附着物,该等情况也应对此进行适度的补偿。
然而,如果在征地方案经过协商并签订后才进行抢种的青苗、建设的地上附着物,我们将一概不予以补偿。
关于被征收土地上方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相关法规。
2.实施过程中,可参照以下执行方式:
针对征用前土地所生长的青苗,若因为征地施工导致其损毁的话,应由相关使用单位依据在田植物一季度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相应的补偿款额。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视当地实际状况来作出明确决定。
而对于那些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应以其一季的产值的三分之一为基础,补偿相应的加工成本费用;
对于处在生长期的农作物来说,其最多可以获得一季的产值的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等青苗,如果可以采摘到果实的话,将无需进行补偿,但如果无法采收果实,则需要按照一季的产值进行补偿;
至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我们要尽力进行移植操作,由使用单位为此承担移植费用。
若必须进行砍伐作业的话,由使用单位按照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对于已经成熟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相关单位只负责支付伐木工人的工时费用,而不会给予其他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