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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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02:36
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时为了节省因拍卖而支付的费用,通常会约定,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完全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即时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必再进行清算,那么这种事先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我借给了朋友20万元,以他的汽车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约定,一年后他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汽车所有权则归属我,请问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吗?
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廖伟坚律师解答:
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我国民法不认可流押条款的效力,应属无效。
流押条款的构成要件: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不属于流押条款,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如何实现抵押权。
2、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
3、未约定进行清算。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超出部分抵押权人返还,不足部分债务人补足的,不属于流押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廖伟坚律师解析:
流押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禁止流押条款是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廖伟坚律师执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以及公司法律顾问,致力为当事人争取实现个案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