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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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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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17:25
根据我国*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