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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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8:34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本条例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活动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需相互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需出于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确保征收项目符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征收前,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需经过公示和讨论决定。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提出意见,政府需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征收,政府应优先保障。征收评估应公开公正,评估结果可申请复核或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
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活动将受到处理,未登记的建筑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可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条例废止,部分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