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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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14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限最长是离职后两年,故,超过的一年是无效的,你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其次,如果你现在已经离职,且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没有到竞争单位工作,而公司并没有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