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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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8:26
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公约的第67条和第68条有多种情况,具体如下:
1. 在合同包含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基于第67条。如果条款规定卖方需在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卖方履行此义务后,货物的风险随即转移至买方。如果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只要卖方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同样发生于买方。
2.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风险转移遵循第68条,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转移到买方。由于货物已处于承运人控制,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已转移。然而,考虑到运输中货物受损时间可能难以确定,公约允许风险在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移,前提是卖方在合同订立时不知货物已丢失或损坏。
3. 公约第69条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此时,风险通常从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理时开始转移。
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