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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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8:26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的转移有明确的规定。即使货物在转移给买方后发生遗失或损坏,除非这些损失是由卖方的不当行为或疏忽导致,否则买方的付款义务不会解除。公约第67条和第68条详细划分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根据运输条款、运输途中以及其他情况的不同而异。
第67条指出,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风险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转交给买方时转移,除非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卖方保留对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在货物被明确标记、装运单据发出或通知买家前,风险并不转移给买方。
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签订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特定情况下,风险可能从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开始转移。如果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知货物遗失或损坏未告知买家,卖方应对这些损失负责。
第69条则规定,除了上述情况,风险通常在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在适当时间未接收时转移。然而,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刻会有所不同。对于未标识的货物,风险不会在未明确注明合同关系时转移给买方。
最后,第70条规定,即使卖方严重违反合同,上述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会影响买方依据合同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