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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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14:35
生活中常常见到某些人妨害公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案件中的暴力并不要求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而是只要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暴力行为,就可以定罪。所以,妨害公务案件中,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网友咨询:
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有什么区别?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有学者将暴力分为两种类型。比如,将撞击、殴打、撕扯、捆绑等称为有形的暴力,将“灌醉、麻醉”等称为无形的暴力。随着生活方式的日新月异,暴力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比如,网络世界中出现的网络暴力,已经涵盖了运用语言、文字等攻击的行为。那么,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暴力是否应该包含上述所有的形式?从刑法条文来看,无形的、甚至是语言、文字上的攻击,已经超出了刑法的本意。譬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而这里的“其他手段”,实践中理解为利用灌醉、麻醉等手段实施的行为。强奸罪中的“灌醉、麻醉”等行为不属于暴力的范畴。实践中,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的理解亦如是。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也不应该包括无形暴力以及用语言、文字的攻击行为。
妨害公务案件中,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针对人的情况,要做区分。针对物的情况,也要做区分。实践中认为,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执法的工具,比如执法车辆、执法仪器等实施暴力毁坏,对公务活动进行妨害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行为人攻击的物品不能影响到公务的执行,比如故意毁损自己的物品以及公务人员携带的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其只是为了挑衅或发泄不满,不会对公务的执行产生妨害的,也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妞结语:由于我国立法上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而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犯罪成立标准,比如暴力、威胁的方法、内容、程度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大多以行为是否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及以上后果作为入罪标准,以此来区分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和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