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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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5:18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导致公司未能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其本质上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一种欺骗行为。那么股东虚假出资责任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股东虚假出资责任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夏文中律师解答:
股东虚假出资责任是:
1、行政责任,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
3、民事责任,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夏文中律师普法: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夏文中律师补充:
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夏文中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多年,知识渊博,经验丰富,敬业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