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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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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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1:09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
网友咨询: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应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律师补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