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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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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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22:32
为依法处理和有效利用闲置土地,确保耕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此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定义为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始建设的建设用地。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也可能被视为闲置:一、国有土地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二、已开始建设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或投资比例不足且未经批准中止,连续满一年;三、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会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处置方案,涉及抵押权的还需通知抵押权人。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开发时间、改变用途、临时使用、政府置换土地、招标拍卖、交还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政府政策。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超过1年未使用且可耕种,应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超过2年未开发的,将被无偿收回。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期限未开发的,将被征收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发的除外。
处置后的闲置土地,政府会重新明确用途、设定条件并公告。国有闲置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建设或安排临时用途,如暂时无法使用,可作为绿地储备。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则用于村庄或集镇建设,或者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转为其他农用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调查并记录闲置土地情况,监督其利用,并在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