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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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8:50
为拓宽公务员选拔途径,优化队伍结构并规范调任工作,本规定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非政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政府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及以上职务的非领导职务。领导成员的调任另有特别规定的,需遵循其规定。
调任必须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结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严格控制并优先考虑优秀人选。调任需在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调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调任人员需满足一系列资格条件,如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具体要求包括:具有良好政绩和专业素质,有相应的工作年限和任职资格,以及根据职务级别的不同,对年龄有限制。特别情况下,这些条件可能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
不得调任的情况包括有犯罪记录、被开除公职等。调任流程包括确定职位、提出人选、征求意见、考察、公示、审批和手续办理等步骤。调任人员级别和待遇将根据调入职务和原任职条件确定,并实行试用期制度。
调任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纪律,确保公正公平。违反规定的调任会被取消、无效并追究责任。对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人员调入参照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地方和中央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2月29日颁布实施,共计五章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