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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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11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各项权利,经营者则需依法履行义务,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尊重消费者人格,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确保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明确使用说明。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费,经营者需特别注意商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经营者有义务提供清晰明确的商品信息,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接受不合理条件,明码标价,且需在合同中履行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商品销售应保证质量,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商品,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对于食品,经营者需保证质量与安全,消费者有权查验相关信息。
公共服务企业如供水、供电等,需公开服务信息并征求消费者意见,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旅游服务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合同,洗染、摄影等服务提供商需保证服务质量并可提供保价服务。中介服务经营者则需保证信息真实合法。
条例还严禁经营者进行欺诈行为,如掺假、假冒、虚假广告诱导、雇佣欺骗等,并对商品房经营者提出了特别要求,不得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或隐瞒商品缺陷等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2004年7月15日天津市十四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社会保护、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6章61条,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