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给了利息后能以不当得利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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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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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1 00:0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超出本金的那部分钱,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
网友咨询:
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给了利息后能以不当得利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变更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变更,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
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又包括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消失。财产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了不应有的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必然有他方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得利人占有利益缺乏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