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2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0:41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强调,禁止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干扰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违反者将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侵犯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权益的行为,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行为将被取缔,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针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将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建筑将由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第四十三条针对未经允许的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增设设施,将由宗教事务部门下令停止活动,并可能进行罚款。
第四十四条强调,个人或组织在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外组织宗教活动将被处罚,严重者将面临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于超出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将被要求停止,并可能面临罚款和人员调整。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将被强制停止并拆除,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第四十七条对于擅自编印宗教出版物的行为,将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宗教团体和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将被禁止并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和法规,将被宗教事务部门取消资格,冒充者将面临处罚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针对外国人违反条例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严重者将由*机关追究责任。
最后,第五十一条指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