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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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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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5 21:02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并列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
若是在结婚前后,双方并没有约定工资等收入属于个人财产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隐瞒自己的收入。否则对方在发现自己的配偶存在隐瞒现象时,可以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犯为由,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
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另一方给予少分或不分,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的规则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