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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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08:18
在学校管理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被详细规定在第四章中。对于拥有80名或以上教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规模较小的学校则采用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这些制度在内部单位可以适用,并行使相应的权力。
学校必须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则,确保定期召开会议,给予代表大会活动支持。常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若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届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或5年,届满后需进行换届选举,要求出席人数达到2/3以上。
大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与学校共同决定,根据中心工作和教职工需求确定,并需经代表们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须过半数代表同意方有效。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工会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以确保教师的主导地位。同时,大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负责特定任务,并对大会负责。
在大会闭会期间,若遇到紧急问题,执行委员会可与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机构协作处理,处理结果需在下次大会上报告。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教职工的参与和学校决策的民主化。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经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附则6章6章3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