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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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3:53
高检规则第七章详细规定了侦查过程中的各项程序,确保公正和合法。首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人员进行,不得少于二人,且对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在指定地点或住所进行传唤。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传唤嫌疑人时,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和证件,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此规则适用于传唤过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次传唤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禁止连续传唤以规避正当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到,提讯在押嫌疑人应在看守所进行,特殊情况可提至*,需经检察长批准并由司法*押解。第一百四十条强调讯问程序应首先核实基本情况,禁止刑讯*供和非法手段获取供述。
对于聋哑嫌疑人,第一百四十一和一百四十二条明确了讯问要求有通晓手语人员在场,并制作详细、准确的讯问笔录,供嫌疑人核对。第一百四十三和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嫌疑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述,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记录。
第一百四十五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告知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以及在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中的特殊处理。第一百四十九和第一百五十条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规则,包括通知*、提供委托书等文件,以及对律师行为的监管。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安排和批准程序。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高检规则》是为保证人民*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