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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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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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6:07
刑法第3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或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对于个人,若情节轻微,可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同样不可免;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时,单位将被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保护级别,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罪行,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和财产没收也是可能的;2级保护动物的案件,刑期将减至5年至10年,罚金是附加刑;而3级保护动物的犯罪,可能面临的处罚则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独判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包括:达到司法解释附表中特定数量标准,非法猎杀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动物,其中两种以上数量超过标准的一半等。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科研、养殖,使用武器或特殊交通工具,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涉及情节更为恶劣的情况,如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动物,其中两种以上严重程度超过标准的一半。同时,若符合上述一般加重处罚事由,并伴有司法解释第4条所列举的其他严重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