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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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1:07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是可以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的羁押性质所计算的刑期是不同的,对于管制可以按照一日抵刑期两日处理,对于拘役可以一日抵一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判刑前的羁押时间算不算刑期?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百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度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判刑前是需要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调查取证,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就形成了上述规定中的羁押时间,相关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由司法机关来计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