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说是试用期三个月后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又有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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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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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7:32
“又有试用期6个月”,这么约定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如果工资不会偏低,你又想干下去,建议先忍着。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7:33
有点坑。。。。。。。。。。不过可以告诉你,这都是企业的一种手段,如果工资是转正工资的话,试用期又怎样呢,一般只要在试用期就不会辞退。如果你想干下去更不会有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7:33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约定无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