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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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2:1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一般来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从其来源和所有权性质的角度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且属于夫妻双方公有的财产。
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其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关键,而不仅仅是实际获得财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实际获得财物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可能先后发生。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需具备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以及双方没有约定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而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条件。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可能出现两类情况:一部分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未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调整;若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其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调整,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通常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发生。婚姻关系因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使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而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则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而所有权是下位概念,仅是财产权的一种。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对个人财产进行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夫妻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一次性的买断工龄补偿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夫妻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则该遗产或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尽管修正之后的《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难于操作。该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展开分析,以期能为审判实务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