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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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19:17
在工作的时候遇到加班的情况也有可能,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遇到加班的时候,公司就应该要给员工加班费。但一些公司却不给加班费,也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劳动合同加班没加班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请问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法定节假日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我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吗?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解答:
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刘栋律师解析:
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企业劳资管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领域。现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内部人事纠纷,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