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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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3:45
地方性法规制定与变动是普通地方的核心立法权力,是其主要和常规性的立法活动。*、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明确了这一权力的来源,规定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得与*、法律和行*规冲突。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还需遵守更严格的备案制度。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有权调整其常委会制定的不合适法规。
地方*规章制定权限同样来自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由省级以下的*行使。这些规章须报备,并接受*和*常委会的监督,*可以改变不合适的规章,*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的不适当规章。地方*规章虽效力较低,但数量多、范围广,对实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有重要作用。
授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另一重要方面,全国*或其常委会可授予特定地方制定法规的权力,但权限通常限于特定事项。立法法修订后,一般地方的授权立法主要集中在*和经济特区的立法上,而原有的授权立法权继续有效。此外,地方立法还包含监督权,如地方*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或规章,以及撤销授权等。
然而,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常委会往往包揽大部分立法,这与立法制度和会议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加强。未来,应促进地方立法权的平衡分配,以更有效地推动地方法制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般地方立法,是相对于特殊地方立法而言的地方立法。它是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地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