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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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0:55
经常可以听到有人在商场、超市摔倒了,此时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变成了一件难事。有些人肯定会说,那就走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如何解决呢?顾客如何才能搜集到相关证据呢?
网友咨询:
超市摔倒要求赔偿的举证责任是怎样?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就需要顾客在摔伤后不要直接离开现场,应对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或者对周围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否则事后很难找到证据。
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顾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有异议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就由商场承担,比如提供监控资料等。而且,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顾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亦应承担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安全。
非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即可。经营性场所则应基于其营利性、交易性、专业性、风险性以及安保能力和企业社会责任适当提高其安全保障义务水平。根据安保投入与权益保障的“成本收益”原理,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经营性场所应从软硬件两方面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必要的救助设施设备、员工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救助实操流程等。根据危险发生的不同时段,安全保障义务也对应分解为预防、控制和救助三个方面。安全保障预防义务是指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危险提示清晰,对常规风险有合理的应对预案。预防义务应合理关注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凯律师简介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服务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