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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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6:43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编主要发展和创新有以下几点。
网友咨询:
5月17日,王先生在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华舍安置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治疗和休养结束后,王先生向包工头刘老板索赔。刘老板承认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也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是,刘老板认为,王先生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王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夏杰律师解答: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并且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可以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雇工自残自杀的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责任。
夏杰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雇工有明显的过错时,主要责任应该由雇佣方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二十多年的法律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