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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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3:55
《刑法》之中并没有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若是出版的淫秽影碟、录像已经超过了一百张,那么就满足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需要核实被出版的淫秽物品的来源、实施出版行为之后有多少人查看到了这些淫秽物品有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是怎样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第三款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条第四款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第五款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人是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对于出版社来说,若是遇到他人向自己提出出版淫秽物品的请求时,是一定不能与其签署出版合同的,否则一旦签署,出版设、淫秽物品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会因为犯了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