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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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2:55
双方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发生纠纷,不得简单的将离婚协议撤销,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去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如果商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他人的,应当体现在离婚财产协议书中,因为赠与条款发生纠纷,不得随意撤销。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纠纷怎么解决?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赠与发生纠纷,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不得任意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合理性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备材料,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构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倘若允许当事人离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但有违诚信,更有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二、离婚财产协议书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如协商一致,可以将部分财产赠与,在离婚协议书明确赠与后,双方就应当执行,围绕赠与发生纠纷,一方后悔的,也不得随意撤销,只能去法院起诉,如果签订条款存在胁迫或者欺诈情况,法院可以裁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