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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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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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9:3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文件中关于重建仲裁机构前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研究并给出答复。以下是相关条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如果在仲裁机构重组前,当事人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明确仲裁机构,后来双方通过补充协议选择了该地点的重组仲裁机构,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若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则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了仲裁机构,一方提出仲裁申请而另一方选择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能找到新的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对起诉将不予受理。
三、当一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时,若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并决定,法院将不再受理。仲裁机构尚未作出决定时,法院会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停止仲裁程序。
四、若一方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申请仲裁,另一方质疑协议效力并起诉,法院受理后会通知仲裁机构暂停仲裁。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作出后,会送达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将根据法院的决定继续或撤销案件。
当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后,若对方拒绝出庭,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即使原仲裁机构在法院确认无效后仍未撤销案件,这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