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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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1:38
契约的必要内容,早在汉简如"受奴卖田契"中已有体现,包含了卖方的住所、姓名、物业类型、数量、价格、交付过程以及证人及其酬谢等内容。尽管简文有残缺,但基本反映了民间自订契约的形态,未见官方干预的痕迹。自东晋实行税契制后,官方开始关注契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确保纳税和交易的合法性。宋代赵孚的建议,针对庄宅交易中频繁的纠纷,提出统一官方文书样本,以避免"衷私妄写",得到了太宗的认可。徽宗崇宁三年,官版契书成为法定,"印卖田宅契书"皆由官方印制。元朝延续此制,契书分"契本"和"契根"两联。明清时期,官版契书广泛流传,尽管民间契约仍可使用,但官方印行的目的之一是征税,例如元代的《典买田地契式》和《典卖房屋契式》,以及明清的《卖田契》和《卖屋契》都是通行的样本,其中牙人作证是常见格式。保存的民间契约可以与官方样文对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