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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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3:33
要做好一项工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情况工程发包方有连带责任,法律对发包方的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解答: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67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则: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投标投标法》第48条规则: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则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造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庹昌友律师解析: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对发包人的责任规定: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工作量增付费用。
庹昌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擅长办理劳动工伤,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等案件。能抓住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方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