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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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7:40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 属于共同财产 ,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