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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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3:24
突然有一天
公司因业务变化
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为两个公司
此后原来的公司注销了
那么员工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么?
这个问题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胡长明律师告诉你
答案就在下面~
案例
2011年3月,徐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徐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有变化。
徐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答复,其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其与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徐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1月,徐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
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胡长明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
那么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后,劳动者继续为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胡长明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新用人单位承继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既保护劳动者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原合同失效而失业,也保护新用人单位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劳动者的大量流失,给企业运行造成影响和损失。
本案中,徐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A公司注销以后,徐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承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因此应视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重新订立。
胡长明,大律师,会打官司会写诗。法庭舌战常胜将,法律顾问为人师。诗三百,情与志,怨萧狂剑天下事。芸芸众生中小企,铁肩道义胡子志。——《胡子律师自咏》注:胡子律师蝉联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
胡长明律师补充
徐某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胡长明律师支招: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
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