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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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7:00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一罪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设。根据该修正案第三条之规定,若行为人过失破坏上述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罪为行为犯,一旦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均构成此罪,且应依法立案追究。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直接性,即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具体而言,这里的严重后果,既包括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直接损坏,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军事行动受阻、*受到威胁等更为广泛的影响。换言之,只要破坏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害,不论其是否达到预设的目的,都可能被视为严重后果,进而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集中在破坏行为对上述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核心问题上。此罪名的设定,旨在强化对军事关键设施的保护,确保*和军事行动的有效进行。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