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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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3:03
在1986年的“温州抬会事件”中,郑乐芬作为主角之一,不幸成为了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死刑的人。这一事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温州,那时民间企业的繁荣导致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由于官方银行贷款的限制,民间催生了一种名为“抬会”的地下金融模式,它在1985年前后流通的资金高达3亿多元,成为推动当地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抬会”最初由个人组成,作为互助机构,成员们共同出资并提供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给需要资金的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模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活动。参与者需支付1.16万元的会费,以及100个月总计26.4万元的月费,而会主则在100个月内返还90万元。这种设计使得会主通过吸纳新会员以赚取高额差价,而新加入者则被高额利润所诱惑,使整个市场陷入疯狂。
郑乐芬的“抬会”在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并谋取近190万元利润时,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崩溃,她选择逃避。尽管法律界对她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争议,但最终,她还是因为投机倒把罪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个案例揭示了当时社会对非法金融活动的严厉惩罚,以及在利益驱使下的道德滑坡。
扩展资料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