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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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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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16:12
若不满足以下情形,则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 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 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以超过法定退休为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