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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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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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8:42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建设征用土地需由县级*土地部门受理,经审核后按权限逐级上报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同样如此,但需林业或建设部门审核。国有农场等单位从事农业建设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需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补偿方案,并公告实施,土地所有者需登记征地补偿。
特定情况下,省*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耕地以外土地不超过70公顷。城市和乡镇的建设用地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分批次上报审批,乡*对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需经州、市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农用地转用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逐级上报,涉及征地的还需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有偿使用按不同面积权限审批,0.4公顷以下由县级*批准,0.4公顷以上至2公顷由州、市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2公顷以上由省*批准。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若无法保持原生活水平,经省*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费。征用土地的附着物补偿按青苗、房屋设施、坟墓及打谷场等因素确定,城市郊区菜地需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征用集体耕地会影响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补偿费用归集体所有,用于安置劳动力和发展生产。临时使用土地需申请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宅基地使用和收回也有具体规定,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建设需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