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中的几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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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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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9:13
我国法律体系中,损害赔偿涉及三种主要利益类型: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即维持利益,通常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现绝对权的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则由合同法保障,前者对应于债务履行的积极利益,后者是对法律行为预期效力的消极损害。理论上,侵权、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分别对应这三种利益,但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区分,理论与实践存在疑问。
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模糊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固有利益在违约责任中也可能得到保护。信赖利益赔偿并非仅限于合同无效时,即使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守约方的合同履行期待也构成赔偿对象。而违约损害则包括实际损失(实际减少的财产)和可得利益(本应获得但未实现的财产)两个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倾向于将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视为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增值的可得利益仍可能被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衡量损害的两个维度。直接损失即直接财产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因权益受损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直接损害与责任成立相关,间接损害则与责任范围相关,两者需要与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进行区分,以全面理解损害赔偿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