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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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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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6:51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将依据其执行。
县级以上*若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或未按规定规划学校设置,上级*会要求其改正,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或以单一标准考评,如学科成绩和升学率。违规者将被*或上级部门纠正并通报批评,严重时同样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学校如有诸多违规行为,如组织入学考试、跨学区招生、违规退学或开除学生等,将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教师如有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将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警告,严重者将面临解聘或处分。
对于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若无合理原因未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将由乡镇*或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