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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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9:25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资料、妨碍审计,或者转移、隐藏、伪造、篡改财务记录的行为时,审计机关将依据审计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会根据职权依法处理和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若经理、厂长因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企业损失,审计机关将依法要求其退还侵占的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和处分建议,相关机关和单位需及时处理并通报审计机关,同时报告给同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若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受到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若违反执业准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