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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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3:34
在执行程序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希望法院暂缓执行,那么对于此时保证人作出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财产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如何办理?
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王金玉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的保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为一般担保,即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人民法院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再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
1.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保证的保证人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保证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即告成立。
3.担保法将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一般责任保证的执行,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从执行实践来看,第三人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王金玉律师解析:
1、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随意退出担保。
2、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王金玉律师2013年执业 法学硕士 北京分所派驻律师 擅长处理 金融证券 合同 融资借款 抵押担保 股权并购领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