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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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6:12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定。首先,经批准,典当行可开展以下业务:
1. 质押典当服务,即接受抵押物品进行典当借款;
2. 房地产抵押典当,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贷款;
3. 对绝当物品进行限额内的变卖处理,即未能按时赎当的物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出售;
4.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物品价值评估和专业咨询服务;
5. 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合法业务。
然而,典当行在经营中需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如:
1. 不得销售非绝当物品或进行旧物收购、寄售,避免经营范围超出许可范畴;
2. 严禁吸收存款或进行资金拆借,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3. 发放信用贷款不在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金融法规;
4. 对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开展。
此外,典当行在接收财产时,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例如:
1. 不得收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典当行必须严格筛查和拒绝;
3.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以及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典当行不得收纳。
对于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收当,典当行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特别许可,以确保所有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八月八日之日起施行现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