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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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9:37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其拘留的嫌疑人需要加以逮捕,应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为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对于刑事拘留七天的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将依照逮捕程序继续展开调查工作;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