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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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1:3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因生理特点产生的劳动困难,保障女职工健康。该规定适用于全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强化女职工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提供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定范围内的劳动,详细规定见附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定期调整。
第五条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生育和哺乳期的权益,不得因这些原因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有不适,需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者不得加班或夜班工作,且应保障休息时间。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产假天数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工作时间需提供哺乳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需设立相关设施,解决生理和哺乳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并予以处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女职工有权投诉、举报和法律诉讼,甚至可寻求赔偿和刑事追究。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88年发布的旧规定将被废止。附录列出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