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0: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9:26
答:决策的主要依据是:
(1)这次的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责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0。因此按昭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千克*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算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人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身以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5,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7500=16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税款为:
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500-7500=9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