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终止给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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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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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07:09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被判给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要求每个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有没有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可以终止给付孩子抚养费
律师解答: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律师补充:
哪些情况下小孩可以归男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有: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2、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