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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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6:25
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旦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单位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十分必要。
网友咨询:
单位能要求所有员工都签竞业*协议吗?
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范渊源律师解答:
不能要求所有员工都签订该协议,对于竞业*制度,只适用于以下三类人: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一般情况下,在核心人员入职时就签订竞业*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范渊源律师解析:
劳动者签了竞业*协议的,应该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如果劳动者遵守了竞业*协议,可以按月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违反了该协议的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协议的解除方法有: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在竞业*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所依据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支付竞业*补偿金达三个月,而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则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范渊源律师简介
深圳市执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从业以来为超过100名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股权投资、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规避法律风险,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