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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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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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21:39
股权是一种权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股权是需要登记的。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具备条件:1.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2.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3.需依转让而取得;4.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5.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