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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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3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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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18:55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网友咨询:
诉前保全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在本院辖区内。
律师补充: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